中国古代的女子,有这么自由吗?还主动离婚、还分男人的家产?洪涛知道宋朝的女人地位并不不算想像中的那么低,但也没想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如此之高。原本以为允许女孩子读书、做生意、科考、抛头露面当促销员就已经很不错了,没承想自己还是预估错了,宋朝的女子地位之高,很多地方甚至比后世还过。尤其是在商业发达的江浙地区,很多人家更愿意要女孩子不愿意要男孩子,因为男孩子赔钱!
“自隋唐而上,官有簿状,家有谱系。官之选举必由鱼簿状,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。此近古之制,以绳天下,使贵有常尊,贱有等威者也。所以人尚谱牒之学,家藏谱系之书。只五季以来,取士不问家事,婚姻不问阀阅。”这是来自郑樵《通志》里的一段话。
这句话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在宋朝之前,社会结构是界限分明的,士族就是士族,庶民就是庶民,不光当官要从士人里选,连结婚也得门当户对,不能乱娶乱嫁。但是过了后梁、后唐、后晋、后汉、后周这五个朝代,到了宋朝,士人和庶民之间的严格界限已经被打破了,庶民可以通过科举晋身为官员,士庶不通婚的原则也废了。
是什么原因让原本维持了上千年的阶级固化松动了呢?答案就是商业!因为宋代商业发达,从而改变了宋人对阶级的漠视。宋朝人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个现象的根源,蔡襄在《端明集》里就曾经说过:观今之俗,娶其妻不顾门户,直求其财,随其贫富。
据这些南宋商人说,不光是民间这样,首先这样做的是上流社会,正式因为有了榜样,所以民间才有样学样。而且他们还举出了实例,言词凿凿的说在北宋真宗咸平五年(1002年)。两位当朝宰相,向敏忠和张齐贤,就为了了争娶一位姓柴的寡妇而互相敌视,最终闹上了公堂打官司。
这位姓柴的寡妇是长得美如天仙吗?不是;是家世显赫吗?也不是!程颐说了一句话。道出了柴寡妇的优点,他在《二程外书》中记录了这件事,是这么评价的:为其有十万囊槖故也!
看到了吧,这个柴寡妇有钱!两位当朝宰相为了娶个富婆打起来了,这种事儿会发生在其它朝代吗?国家总理娶寡妇就已经很惊人了。还是因为求财而娶,按照古话说很不成体统啊。这就说明了当时的社会风气,宋人不以求财为耻,反以为荣,是个非常非常纯粹的商业社会,从上到下,每个人都非常纯粹!
要问这位柴寡妇最终嫁给谁了?谁也没嫁!这两位宰相闹得太出格,让皇帝很没面子,于是就把他们俩降了职,一个去户部当郎中。一个当了太常卿。
还有一件事是宋朝特有的,可能有的书也写过,但它只存在于宋代,如果别的朝代有了,就是误传。什么事儿呢?就是“榜下捉婿”的风气。北宋朱彧(yu)在《萍州可谈》里写过: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,亦于榜下捉婿,厚捉钱以饵诱士,使之俯就,一婿至千余缗(min)。
每到科考放榜之日,大宋的土豪们就去放榜的地方抢学生。用啥办法抢呢?用钱砸呗。抓到一个大学生就掏出一千贯钱来,求着大学生娶自己家的闺女。洪涛很羡慕,后世里想娶媳妇,光大学生这个身份管吊用!你就算是博士生。没车没房没存款,照样完蛋艹!只听说过土豪开着车去各大艺术院校门口给自己找小蜜,没听说有土豪去学校门口找女婿的。
这种情况也只能出现在一个纯粹的商业社会里,如果到了明朝,老朱家纷纷钟灭了你,清朝更别提了。敢这样干,你家这个女儿一辈子嫁不出去,女戒都没学好,在家学成老姑娘吧。同时这也说明一个问题,就是在宋朝,士庶之间的隔膜已经不存在了,有学问也可以娶个商人家的女子,有钱了也能抓个穷大学生回来当女婿。
除了士庶阶级隔膜被打破之外,宋代女人的地位也非常高,这个高还不是民间的风气,而是法律规定。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里就有记载:在法,父母已亡,儿女分产,女合得男之半。意思就不多解释了,一句话,女儿有法定继承权,继承份额是儿子的一半儿。
可能有较真儿的人会问,这个法律有,但宋朝执行了吗?来看看刘清之在《戒子通录》中的记载:处女亦蒙首执牒,自讦于府庭,与齐兄以争嫁资。这里记载了一位还未出嫁的女子跑到官府去告状了,告谁呢?告她哥哥!告啥呢?告她哥哥不给她嫁妆钱。
由女儿继承的这部分财产通常叫做奁(lian)产,如果父母活着,女儿出嫁,这部分财产会跟着女儿一起走,当做嫁妆。当女子结亲的时候,会给男方送一个叫做“定帖”的文牒,里面除了要详细说明女方的身份、生辰八字之外,还要写明陪嫁的首饰、金银、物品以及随嫁的田产、房屋,这就是奁产。按照海商的说法,广州、泉州附近普通家庭给女儿的奁产一般价值十亩田普通水田,临安那边还要高,内地穷一些的地方可能会低点。
按照大宋律,妻家所得之财,不在分限!就是说妻子带过来的奁产,男方家里分家的时候不能分,要归女方自己掌管。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,这部分财产还是要由女方带走的。当然了,她也可以选择不带走,但是支配权在女方。而具体带走多少,两个人结婚之前下的那份“定帖”里都注明了,合算这份“定帖”就是宋朝的婚前财产公证书,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。
那这位黄老板离婚的时候怎么连自己的财产也赔进去了呢?难道说是他有过错,法官判他多赔偿女方?还真不是,宋朝还没这么细致的法律条纹,而且在宋朝养情人不犯法,是公开的。黄老板之所以赔了夫人又赔钱,主要是他太奸了。为了怕以后被家族里的兄弟姐妹分家产,就把他的好多产业都放到了妻子名下,算作是妻子带过来的奁产。结果他妻子和他离婚的时候,假装不知道这回事儿,把他的财产也给拿走了。黄老板是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啊。这种行为是犯法的,说了不光官府不会帮他要回来,估计还得挨板子,只能是破财免灾了。
只有宋朝的女人有和男人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吗?回答是肯定的。元代《通制条格》中有一条法令:今后应嫁妇人,不问生前离异,夫死寡居,但欲再适他人,其元随嫁妆奁财产,并听前夫之家为主。《大明会典》和《大清律例》也是同样的规定,寡妇才能改嫁,但只能净身出户,夫家财产和自己的妆奁,并听前夫之家为主。
至于离婚这个事情,在大宋也是习以为常了,宋人应俊在《琴堂谕俗编》中写道:为妇人者,视夫家如过传舍,偶然而合,忽尓而离。
在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中,详细描述了宋代关于女子离婚的规定,是这么说的:不逞之民娶妻,给取其财而亡,妻不能自给者,自今即许改适;夫出外三年不归,听妻改适;被夫同居亲强健,虽未成,而妻愿意离这,听。
这几句话的意思就是丈夫若没有能力养家,妻子有权主动离婚;丈夫离家三年未归,妻子也有权主动离婚;妻子被丈夫家人**,不管成功没成功,妻子都有权主动离婚;对于这三种情况,官府是支持女方的,其它情况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程颐,朱程理学发起者,按说他应该反对给妇女这么多权利吧?其实并不是这样,后人曲解了他的意思。在《河南程氏遗书》中,就详细记录了他的一段话:夫死而嫁,故为失节,然亦有不得已者,圣人不能禁也。
范仲淹曾经给自己家的庄园定了一个《义庄规矩》,里面明确规定:嫁女支钱三十贯,再嫁二十贯;娶妇支钱二十贯,再娶不支。看到没,改嫁比娶媳妇给的钱还多呢。
民间如此,文人如此,皇族也一样。宋代有个刘娥,宋真宗赵恒的皇后,宋朝第一位摄政的太后,功绩赫赫,常与汉之吕后、唐之武后并称,史书称其“有吕武之才,无吕武之恶”。这位堪比武则天和吕后的皇后,年轻的时候先是嫁给了一位银匠,然后家道中落,刘娥又是天生丽质,结果改嫁给了当时的襄王赵元侃。后来赵元侃当了皇帝,就是宋真宗,刘娥直接就被封为皇后了,老赵家一点没嫌弃她是个二婚。
宋仁宗的曹皇后同样也是改嫁的女人,据说曹氏许配给了一家姓李的,结果新婚之夜新郎就跑了,一直没回来,后来这位曹氏就选进宫里,居然还当了皇后。洪涛一直就纳闷,大宋皇宫选秀女之类的,合算不光要处子,连结过婚的都要啊,老赵家这个口味可真是与众不同啊,太有性格了!(未完待续。)